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李夏伯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告 王恒穗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傳送「茲收到 王佳惠 壹拾捌萬元正,替 許俊傑 還債,餘額自己向許俊傑討,都跟父母沒關係」的書面給原告之時間?及其意義?是否被告於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以該書面同意該18萬元優先抵充本金之意?)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