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夏伯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恒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恒穗間因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