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 蔡佩諭 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王冠宇
張簡旭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保證責任第三信用合作社代理人 陳顯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佩諭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7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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