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NGOCSANG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HOANGNGOCSANG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係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已逾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乃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重大危害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知,業已凝聚應予嚴懲之高度共識,政府亦因應而提高行政罰則及刑事處罰,並透過教育、宣導等方式廣為傳達週知,是被告HOANGNGOCSANG對於酒後不能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其無視於此,仍在飲酒後未待體內酒精代謝完畢,致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有嚴重影響自身及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虞,被告心態實不足取,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被告自陳貧寒之家庭經濟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353號被告HOANGNGOCSANG(越南籍人士)
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NGOCSANG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20時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臺北市文山區景美夜市內飲用啤酒3至4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23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新北市新店區鳴遠橋上,為警攔檢盤查,並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含量為0.54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OANGNGOCSANG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檢察官王文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瑞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