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 盧玉娟 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十二條及第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請說明給付單位、金額、領取期間,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最近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