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13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强
複 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張旻琤
張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任婉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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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本金│積欠本金│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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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95元│28895元│(1)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自10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1.83%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2)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04│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率1.76%計算之利息。││
││││(3)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
││││105年2月16日止,按年││
││││利率1.69%計算之利息。││
││││(4)自105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69%││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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