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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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
相 對 人  王恳州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
  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4,400元(
  土地部分:公告現值27,400元×65.00平方公尺=1,781,00
  0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2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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