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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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
相 對 人 王恳州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
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4,400元(
土地部分:公告現值27,400元×65.00平方公尺=1,781,00
0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2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