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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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貳至柒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貳至柒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5行「甲○○於民國88、89年間...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84年4月17日以84年度易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罰金5000元確定,並於84年5月10日罰金繳清;再於88年6月8日以88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88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88年12月10日以88年度板簡字第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89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89年9月4日以89年度易字第2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89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丙○○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分別於86年8月18日以86年度易字第3042號判決判處罰金2000元確定,並於86年9月30日罰金繳清;再於90年11月19日以90年度易字第2399號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並於90年12月12日罰金繳清」、第6行「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犯意聯絡,且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犯意聯絡」。證據欄第6行後方應補敘「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10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后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被告甲○○與乙○○2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自94年12月24日起至96年2月8日止,反覆密接提供賭博場所以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利用與賭客對賭從中博取利益,顯見被告等主觀上具有同一營利之意圖甚明,是被告等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同為包括一罪,應僅分別成立一罪。其行為時點跨越新、舊法時期,應逕依新法論處。被告2人上開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行,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丙○○均曾有多次賭博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計2件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並審酌被告甲○○、乙○○經營地下簽賭之時間、規模、犯罪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詳參96年度偵字第4453號偵查卷第26頁);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為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詳參96年度偵字第4453號偵查卷第9、21、122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六合彩簽單1張│所有人:丙○○│├──┼────────────┼────────┤│2│賭資3萬3千6百元│1千元鈔票27張││││5百元鈔票5張││││1百元鈔票41張│├──┼────────────┼────────┤│3│六合彩簽單24張│所有人:甲○○│├──┼────────────┼────────┤│4│計算機1台││├──┼────────────┼────────┤│5│經營六合彩帳冊1本│自94年12月24日││││起至96年2月6日││││止共62張│├──┼────────────┼────────┤│6│六合彩開獎對照表3張││├──┼────────────┼────────┤│7│六合彩大樂透分析彩報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