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具狀更正正確聲請人名義,並提出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聲請人名義應與止付通知人之名義一致。)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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