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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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9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於聲請狀上補正其簽章。
二、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