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宥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宥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宥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彭宥均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0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5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繼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壢簡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98年度審訴字第3032號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757號判決、99年壢簡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1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於99年4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81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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