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邦興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仕群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8月29日│19,240元│AW一0七三七0│││1│ 馮輝珍 │龍潭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