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栢依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所定圖利媒介性交罪,僅須行為
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本件被告為賺取媒介性交易之代價,主動招攬喬裝男客之警察與 余雨璇 進行性交易,並帶同警察進入上址屋內與余雨璇洽談,已合於上開構成要件,縱警察旋即表明身分而未與余雨璇為性交之行為,亦無礙於被告媒介性交易既遂之犯行,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
㈡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罪,既以意圖營利為要件,
本質上即含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是被告自102年4月1日至同年5月1日之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反覆媒介余雨璇與男子為性交之行為以牟利,應屬集合犯,於刑法評價上,僅包括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僅有賭博之前科,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意圖營利而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有害社會善良風氣,所為非是;惟考量其犯罪期間非長,獲利亦不豐,兼衡其為國中畢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5頁),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18號被告甲○○女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號1
5樓現居基隆市○○區○○街000○0號二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藉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以每次新臺幣(下同)100元之代價,在基隆市○○區○○街00號前為成年女子余雨璇招攬路過男性,進而媒介性交易,成年女子余雨璇每次則自行收費1,500元。嗣於同年5月1日14時40分許,甲○○見有喬裝男客之警員路過該處,即表示:這裡有小姐,要不要進來看一下等語,待員警允諾後,即帶員警入內洽談,承辦員警隨即表明身份,而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核與證人余雨璇警詢所述內容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照片12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在同一地點媒介不特定男客與成年女子余雨璇性交易以營利之犯行,係屬集合犯性質而應論以一罪。被告犯後坦承錯誤,態度良好,請併予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檢察官王如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杜承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記事項: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訊到庭陳述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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