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沙易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成忠
黃彩惠
上列被告等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8470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沙簡字第24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
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劉成忠、黃彩惠均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
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告劉成忠與告訴人黃彩惠;被告黃
彩惠與告訴人劉成忠、 陳佩靜 ,調解成立,告訴人黃彩惠、
劉成忠、陳佩靜並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本院民國108年度沙司小調字第278號調解筆錄、告訴人等3
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