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七號
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被告己○○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惠瑜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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