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74號聲明人 張郁群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22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郁群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刑事陳報狀」聲明不服(請求維持第一審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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