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異議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96號聲明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受刑人 葉碩堂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8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受刑人葉碩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具狀主張上開受刑人委任聲明人為代理人已發生效力,而有聲明不服之意,殊為法律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明人既非依法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人,所為准許閱卷及給與電子全卷之聲請,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