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94號聲明人 吳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吳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聲明人復具「聲明異議」狀,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其聲明異議所為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95號),對本院就其前向無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所為相關裁定,再聲明異議,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宏哲法官莊松泉法官周盈文法官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