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士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所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64號以犯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侵害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CHROMEHEARTS)商標權之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委任狀、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產品鑑定書、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偵6728卷第7至39頁),是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編號商標權人物品數量註冊/審定號1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夾克、長褲共28件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2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CHROMEHEARTS)仿冒「CHROMEHEARTS」商標之上衣共3件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