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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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被告 蕭隆三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49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被告蕭隆三被訴傷害案件發生過程事實等情,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上開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時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定有明文。再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49號審理中,聲請人簡承佑律師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為保障被告及辯護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上揭規定,准予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又聲請人取得之內容,應限於本件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將依法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聲請交付之錄音錄影光碟1偵卷證物袋內告訴人 李芳儀 所提供之「事發經過影像光碟」2證人即告訴人民國112年5月2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3證人 蕭長松 112年5月2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4112年8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5112年9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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