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02號原告 蔡惠安 原告與被告 蘇李秀娥 、 蘇宏文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