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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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原告 林文昌 被告 吳幀彥 (原名: 吳振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幀彥(原名:吳振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幀彥(原名:吳振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71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5,5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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