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96號原告甲○○之子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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