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73號上訴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碩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住臺中縣大里市○○路○○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7,972元,應徵裁判費156,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6,73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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