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魏麗卿 被告 吳守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