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2號原告 謝在霖 被告 朱敏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位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限制閱覽卷),並非本院轄區,原告亦主張被告逃逸無蹤,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其戶籍所在地法院(見本院卷第9頁、第35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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