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益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益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謝益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及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4332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