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原告 林惠玲 被告 岳廣軒
潘冠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被告 陳茗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陳茗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佩真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