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於同年十二月五日裁定自九十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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