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六六號
自訴人台陽塗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鄉○○路○○號代表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里己
蔡淑媛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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