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祿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家祿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家祿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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