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訓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訓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78、179、180、181、182、183、18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如附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一「成分」欄所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訓庭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依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務部○○○○○○○○陳報被告接受戒治執行已逾6個月,其成效經評估為合格,認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78、179、
180、181、182、183、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一「成分」欄所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附表一「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中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認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2534公克、淨重0.091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驗餘淨重0.088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卷第141頁)2白色粉末1包(毛重0.36公克、淨重0.0219公克、因鑑驗取用0.0219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948號卷第145頁)3白色粉塊1包(毛重0.269公克、淨重0.019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7公克、驗餘淨重0.017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碎塊狀1包(驗餘淨重0.87公克、空包裝重0.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10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055號卷第139頁)5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2公克、空包裝0.2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0.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白色粉末1包(驗前毛重0.525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4956號卷第121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海洛因注射針筒(已使用)1盒2削尖吸管2支3海洛因注射針筒(未使用)3支4毒品殘渣袋1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