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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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04號
原告烘焙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三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偵詠有限公司、台紐乳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烘焙王食品有限公司、三堡食品有限公司、甲0000000000起訴請求之賠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8,424元、21,889元、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