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短期補習班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