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木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