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思潔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