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之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迄交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
台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一)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整棟房屋
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應連帶給付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交還前開房
屋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計算之損害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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