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九八號
  原   告 丁○○○○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華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訂立買賣燈桿器材
契約,由原告公司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止,依約分
期履行給付義務完畢,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五十三萬六千五百九十元,惟被
告公司僅給付四十二萬四千零十元,尚餘十一萬二千五百八十元未清償,屢經催
討,均不履行,為此,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十一萬二千五百八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所訂之買賣契約上所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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