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四八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共場所夜間未經許可攜帶武士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⑵當場查獲之武士刀一把、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高市警保民字第六七九四五號函可證,被告罪
證明確。扣案之武士刀壹把,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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