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四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未經」之後補充
記載「辦理」;及第四行「,竟僱用」,更正補充記載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
,連續僱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