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三四號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
捌佰捌拾壹,折合銀元伍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拾伍元,折合新
台幣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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