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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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友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15日裁定羈押,並自97年4月15日、97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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