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
○里○○路○段○巷○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
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提
出之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管轄之數法院中亦包括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因此,兩造間既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
定之適用,本件訴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即應由
被告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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