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589號
原   告  謝森祿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被   告  馬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5紙,
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5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
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
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
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
┌──┬────┬─────┬─────┬─────┬──────┬──────┐
│編│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
├──┼────┼─────┼─────┼─────┼──────┼──────┤
│1│馬樹林│AB0000000│600,000元│華泰商業銀│106年10月12│107年7月3日│
│││││行古亭分行│日││
├──┼────┼─────┼─────┼─────┼──────┼──────┤
│2│馬樹林│AB0000000│600,000元│華泰商業銀│106年11月18│107年7月3日│
│││││行古亭分行│日││
├──┼────┼─────┼─────┼─────┼──────┼──────┤
│3│馬樹林│AB0000000│1,000,000│華泰商業銀│106年12月15│107年8月17日│
││││元│行古亭分行│日││
├──┼────┼─────┼─────┼─────┼──────┼──────┤
│4│馬樹林│AB0000000│1,000,000│華泰商業銀│106年12月27│107年7月3日│
││││元│行古亭分行│日││
├──┼────┼─────┼─────┼─────┼──────┼──────┤
│5│馬樹林│AB0000000│36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13日│107年2月23日│
│││││行古亭分行│││
├──┼────┼─────┼─────┼─────┼──────┼──────┤
│6│馬樹林│AB0000000│36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18日│107年7月3日│
│││││行古亭分行│││
├──┼────┼─────┼─────┼─────┼──────┼──────┤
│7│馬樹林│AB0000000│375,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20日│107年1月22日│
│││││行古亭分行│││
├──┼────┼─────┼─────┼─────┼──────┼──────┤
│8│馬樹林│AB0000000│60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21日│107年7月3日│
│││││行古亭分行│││
├──┼────┼─────┼─────┼─────┼──────┼──────┤
│9│馬樹林│AB0000000│38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22日│107年7月3日│
│││││行古亭分行│││
├──┼────┼─────┼─────┼─────┼──────┼──────┤
│10│馬樹林│AB0000000│1,000,000│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23日│107年7月3日│
││││元│行古亭分行│││
├──┼────┼─────┼─────┼─────┼──────┼──────┤
│11│馬樹林│AB0000000│25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25日│107年7月3日│
│││││行古亭分行│││
├──┼────┼─────┼─────┼─────┼──────┼──────┤
│12│馬樹林│AB0000000│25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27日│107年1月29日│
│││││行古亭分行│││
├──┼────┼─────┼─────┼─────┼──────┼──────┤
│13│馬樹林│AB0000000│60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1月28日│107年7月3日│
│││││行古亭分行│││
├──┼────┼─────┼─────┼─────┼──────┼──────┤
│14│馬樹林│AB0000000│35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2月5日│107年8月17日│
│││││行古亭分行│││
├──┼────┼─────┼─────┼─────┼──────┼──────┤
│15│馬樹林│AB0000000│300,000元│華泰商業銀│107年3月3日│107年8月20日│
│││││行古亭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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