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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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5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   告  許培基
      許 黃淑珠
       許榮南
       趙勝國
       張伯夷
       趙妤庭
       楊招治
       郭錫榮
       郭碧蓮
       郭香珍
       許哲文
       許君山
       許士雄
      洪 許麗卿
       吳許麗月
       許麗玉
       許永敏
       許永芳
       許麗美
       許麗華
       許乃元
       許乃文
       徐三元
       徐瑞隆
       徐秀蘭
       徐麗晴
       徐麗珍
       徐麗娥
       徐素芬
       張嘉盛
       張嘉檳
       張富美
       張家欣
       郭雨翔
       郭雅惠
       郭雅芬
       趙家祥
       趙俊銘
       許正忠
       胡景福
       曾龍志
       曾僅丹
       曾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14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十七之應繼分比例欄關於「八十四
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十六分之一」。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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