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四九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本院九十四年度他字第四二號卷,保證金收據號碼:94刑保字第24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具保人已住所不明,無法送達,致未據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函覆、被告暨具保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