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錡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夜燈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錡萱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8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仿冒商標夜燈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據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陳錡萱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87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4月23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於10
3年4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緩起訴執行卷宗足憑,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夜燈1件,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比對後,判定為仿冒品,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鑑定報告1份、照片1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1紙在卷可稽,核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