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宗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鋸片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802號為職權不起訴確定一節,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鋸片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