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謝生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保開發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之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新台幣(下同)3,280,8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