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麗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簡麗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12月4日執行完畢後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惕
,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徹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殊值譴責,惟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動機、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9號被告張簡麗慈(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簡麗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9月25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雅泊汽車旅館內,以將摻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粉末搭配白開水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9月25日20時30分許,上開旅館人員察覺張簡麗慈退房狀況有異,遂通報警方及消防隊到場查看,當場查扣張簡麗慈之同行友人 孫柏豪 (所涉毒品案件,另由員警移送偵辦)所有之毒品咖啡包、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等物,警方復經徵得張簡麗慈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1、被告張簡麗慈於警詢時之供述。2、被告張簡麗慈出具之陳報狀。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全部犯罪事實。二同案被告孫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證稱其與被告張簡麗慈於上開時間,在該汽車旅館為警查獲之事實。三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R110203)。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偵辦麻藥煙毒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R110203)、勘察採證同意書。證明被告張簡麗慈於110年9月25日經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四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簡麗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8日
檢察官王柏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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